第六条
有效宁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青木川名镇保护规划,科学确定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要求,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文物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将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