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在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宁强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