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