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青木川名镇保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