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