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申请失业保险登记,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