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本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从业人员不以月工资方式获取劳动报酬的,按其月实际收入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