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第五条有效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其来源包括:(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从业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及其他收入;(四)与失业保险缴费相关的滞纳金和罚款;(五)财政补贴;(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