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省、市、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失业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

(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

(三)组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扶持、指导其再就业和自谋职业;

(四)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免费咨询服务;

(五)向失业保险主管机关及其他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工作;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