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按规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
(四)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五)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六)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