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