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