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次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