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第二节 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八条有效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