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未依法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四)未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