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其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信用信息,并根据其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严重失信的燃气经营者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