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