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五十一条有效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抢修,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