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燃气设施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免费入户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在每次送气时免费进行随瓶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