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使用第三十七条有效下列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一)餐饮经营者;(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其他燃气用户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