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使用第三十八条有效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可靠的燃气连接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燃气减压阀、燃气产品的质量监管,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燃气经营者不得向用户强制销售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