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可靠的燃气连接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燃气减压阀、燃气产品的质量监管,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

燃气经营者不得向用户强制销售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