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实行政府定价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并依法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