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使用第三十四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地供应燃气,保障供气质量,燃气成分、压力、警示性臭味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