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热线和抢险抢修电话等信息,建立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设置综合服务网点,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