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应当在加气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须知,不得充装无使用登记证、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车用气瓶,不得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充装业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