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应当在加气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须知,不得充装无使用登记证、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车用气瓶,不得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充装业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