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瓶装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瓶装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组织燃气管理部门以及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相关制度,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车辆的管理,送气车辆应当设有明显标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