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市、县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与管道燃气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应当将经营主体、区域、范围、期限等协议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开展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