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一)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二)吸烟、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三)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焚烧秸秆;(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