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内有关单位的防火组织建设、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落实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进入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范围内的车辆、人员应当接受防火检查,遵守防火规定。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