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二)吸烟、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
(三)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焚烧秸秆;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