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野外用火日常监督管理、火源管控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群众性防火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野外用火安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开展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情处理等群众性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