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和火情早期处置工作,指导建立基层防火责任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新能源发电等防火责任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协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