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焚烧秸秆、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