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