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签订或者终止维护保养合同后五日内,按照规定向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