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经业主共同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未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所需费用由业主协商承担、自行筹集或者续交该专项维修资金后申请使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