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作为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收取的电梯运行服务费,应当依法用于电梯日常运行电费、一般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电梯运行服务费应当单独设账、专款专用。经业主大会决定,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优先用于支付电梯运行服务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电梯运行服务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