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平遥牛肉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传承保护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平遥牛肉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平遥牛肉证明商标。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平遥牛肉证明商标的平遥牛肉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并规范标注有关标志标识。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