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平遥牛肉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平遥牛肉证明商标。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平遥牛肉证明商标的平遥牛肉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并规范标注有关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