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