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循环经济、物业管理、文化旅游、宾馆酒店、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物流寄递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指引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