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将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