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事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经营资格。

从事有害垃圾处理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