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有害垃圾处理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