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