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清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根据实际需求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运输作业时间和路线,避开城市交通拥堵时段与路线,避免噪声扰民。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