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建立差异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