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据本省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