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