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据本省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