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