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第九条有效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物业服务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二)共有部分情况;(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五)物业管理的方式、物业服务人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