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告相关信息的,应当至少选择下列两处位置:

(一)单元门厅;

(二)电梯轿厢;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休闲活动场所;

(四)物业服务项目办公场所;

(五)物业服务区域主要出入口。

除前款规定的方式外,相关信息的公示、公告还应当通过短信、微信或者公众号等方式同时告知全体业主。

相关信息的公示、公告时间,除已有规定的以外,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